財政部最近針對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收取專利權、商標權、專門技術、建廠技術服務等審查原則進行修正,對申請免稅的適用條件,做了相當程度的放寬,外商在台提供專利權、商標權、專門技術,所獲得的報酬,除現金外,我方企業以股權作為報酬者,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21款,申請免稅優惠。惟專利權、商標權,經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者才適用。外商因提供專利權、商標權、專門技術,所獲得的報酬為權利金,而提供建廠技術服務自我方企業所收取之費用屬於服務報酬。
摘自 工商時報 207.07.18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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