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出資 超出成本部分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C070724Y8 2007年8月號

 過去財政部認定「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屬於證券交易,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之下,等同免稅;按財政部新的規定,公司股東自93年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稅。
因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是「財產」一種,而個人或營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其他公司,是以本身所有之無形資產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屬於不同種類資產交換,自應於作價投資「交換」時,計算損益課所得稅。

摘自 工商時報 2007.07.24 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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