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變註冊商標 通俗用語怎可任特定業者專用牟利? 智財局被批失職
C070807X2・C070808X2 2007年9月號
當今流行文化熱門用語「台客」二字竟被某設籍海外之公司申請商標註冊,且其指定使用商品多達兩百項以上,若誤以為形容台灣庶民本土通俗文化之流行用語人人皆可使用,則極有可能誤觸商標法構成侵權。
花蓮於8月2日~5日舉辦「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其中原定4日舉行的「台客搖滾音樂會」即因名稱包含「台客」二字,疑似侵犯「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登記註冊的「台客」等商標權,因而被迫修改活動名稱,並回收大量文宣品,讓「台客」已被註冊為商標一事曝光。
針對各界質疑「台客」、「台客搖滾」、「台客搖滾嘉年華」不應被核准為商標一事,中子創新公司提出回應,希望提出質疑之立委、文化界與學界人士能徹底了解狀況、了解智慧財產權的用法及主辦單位辦活動應以自我創意為主。中子公司強調,其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商標係「台客搖滾」及「台客搖滾嘉年華」,並無「台客」二字之商標。但經查詢智財局的商標註冊資料顯示,「台客」二字確由中子公司提出多案申請且經公告註冊,其稱並未註冊「台客」商標之說法顯有出入。
智財局強調,只要使用者能證明用台客一詞符合商標法第30條規定之合理善意使用,並未提供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皆可被接受。至於該商標是否將被撤銷,則要蒐集資料、查明「台客」商標在註冊當時是否已經成為文化象徵後才能決定。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指出,「台客」為通俗用語,有文化意涵,卻被登記為營利商標,智財局明顯失職。智財局商標組組長洪淑敏對此則表示,中子創新公司前年和去年舉辦「台客搖滾嘉年華」,均獲熱烈迴響,智財局才認定中子公司之「台客搖滾」具有商標指示來源意義,同意核准「台客」和「台客搖滾嘉年華」註冊為商標。
摘自 中國時報 2007.08.07 第A13版
自由時報 2007.08.08 第A7版
聯合報 2007.08.08 第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