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提供532首未經授權的歌曲供人試聽,遭到分別擁有這些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的十家唱片公司控告侵權。 檢察官認為被告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觸犯著作權法,但衡量其並無前科,且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和音樂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以捐款2萬元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為條件,予以緩起訴1年。
摘自 聯合報 2007.08.24 第C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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