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生態攝影家濫訟告人無數 這回反因誣告遭判刑

C070823Y3 2007年9月號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將自己的攝影幻燈片授權他人使用,事後卻兩度控告對方侵害他的著作權;不過,他告人不成,反被控誣告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林英典分別於90年6月、91年2月兩度向警方提告,指控快門公司王姓負責人非法重製他的攝影著作,擅自刊載在快門公司製作的「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銷售牟利。檢察官偵查後,依被告王姓負責人提出的授權書,處分王不起訴;林英典雖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仍遭駁回。
 王姓負責人認為林英典一再誣告他,於是反控林英典誣告。林英典表示,當初和快門公司僅就部分作品達成授權協議,並未簽立授權書,所以授權程序未完成。但王姓負責人提出經林英典簽名之授權書,內容證明林英典同意將幻燈片的版權授權快門公司使用。法官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姓負責人,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又飾詞否認,沒有悔意。
 野鳥生態攝影家林英典的作品受到國內外的肯定,但他近年來不斷興訟,告人侵權的作風,卻也引發爭議。檢方將林英典提告之案件造成清冊,發現與其相關的刑事訴訟,告人與被人告的案件加起來超過兩百件,另有上百件民事案件。被告的對象包括教育部長、地方縣巿長、知名企業家、學生、校方等等
 林英典所提訴訟,很多被法院判決敗訴。例如,有國小老師設鄉土教學網站,介紹台灣鳥類的名稱讀音及資料,不慎引用林英典拍攝的一張照片而被林英典控告;後來法院認為這個網站屬「非收費」的教學網站,沒有商業利益,判林英典敗訴。另外,也有學生寫論文報告引用林英典的照片,被校方要求將報告上傳網站供指導教授審閱,並非學生刻意侵權重製營利,也同樣挨告。
 著作權法第65條,訂有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的判斷基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就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合理使用的判斷,須視個案認定,一般來說,須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如果是作為教學、司法或公務、圖書館收藏、非營利教育等目的,沒有營利行為或商業用途,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報導、評論、公益性質等,都是屬於合法使用。但所利用的部分,不宜超過該著作物的一定篇幅,且不可損及著作者的經濟利益。

摘自 聯合報 2007.08.23 第A9版
   中國時報 2007.08.23 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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