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權利金入股台灣企業免稅 讓與專利權取得對價屬財產交易所得不得免稅

C070822Y5 2007年9月號

 財政部最近修正外商和本國企業技術合作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稅規定,刪除不得作為股本的限制,亦即外商以所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入股本國企業,仍可以享有免課所得稅的優惠。這項規定,將有利外商和本國企業技術合作,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另外,財政部也新增「外國營利事業以其依專利法核准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所有權,讓與營利事業者,其取得的對價,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免稅的優惠規定。
 財政部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並於今年7月6日起生效。
 政府為提升國內產業的競爭能力與生產技術,對於國內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或是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的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的技術服務報酬,都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納所得稅的優惠規定。
 但這些專利權、商標權及專門技術,必須為提供營利事業自行使用者,才可適用免稅規定。至於相關權利的內容及產業,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及技術為限,並應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

摘自 經濟日報2007.08.22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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