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審查基準 新版九月出爐

C070905Y2 2007年10月號

   為了加強保護著名商標,補強現行商標法的不足,智慧財產局已研擬「著名商標審查基準」草案,預訂於近期報請經濟部通過。
   著名商標之所以著名,通常是因廣泛使用而為人所熟知,不過,現行法規對著名商標缺乏判斷基準,「著名商標審查基準」頒行後,有關商標申請、註冊,及爭議的核駁標準,將更為明確化。
   智慧局依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將著名商標分為兩階段審查,「前段」審查乃為防杜他人以相同或近似領域的產品或服務註冊,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後段」則是針對不具競爭關係產品及服務領域,目的在維護著名商標識別性,不受其他業者使用而減損或弱化商標來源,即使未註冊的類別,同樣受到保護。
   跨類別加強保護著名商標,前提是商標必須具備相當之知名度,例如LV是國際著名商標,註冊在皮包、皮件類,如果未來有業者欲申請於檳榔攤使用相同之商標,智慧局會從「後段」審查基準判斷,皮件與檳榔銷售間雖無競爭關係,但為防止並他業者利用搭著名商標便車,導致著名商標之表彰能力減損或淡化,智慧局仍將駁回此類案件。
   至於,商標註冊類別較模糊的地帶,例如江詩丹頓手錶的商標被其他業者註冊在衣服類時,由於衣服與手錶是低度相關類別,應以客觀使用證據來判斷,進行個案認定。若未經註冊即擅自使用著名商標,涉及侵權的責任,則不在此基準範圍,而係交由司法機關認定。

摘自 工商時報 2007.09.05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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