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註冊為商標引非議 智慧局表示將予撤銷

C071115Y2 2007年12月號

   中國教育部直屬的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孔子」二字的商標註冊獲准,消息傳出引發譁然。
   智慧財產局昨日緊急召開記者會,表示此為商標審查官一時不察之人為疏失,智慧局已發函通知註冊人,表明要撤銷商標權,並請對方於12月5日前陳述意見。據悉,對方已要求延期。
   根據智慧局的說法,商標法並未排除「人名」申請註冊的可能性,「人名」仍有作為商標來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只要是其指定商品或服務與該人物聞名事蹟無關即可。
   申請人成立於1987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於世界各地成立「孔子學院」以推廣漢語教育,並以「孔子」、「孔子學院」、「孔子講堂」向智慧局申請數件商標獲准註冊。然單獨「孔子」二字是否適宜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本件商標註冊公告後,經智慧局內部檢討結果,認定本件單純「孔子」二字指定於與教育服務有關之商品或服務,欠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遂依商標法相關規定主動提請評定。
   不過,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因此,就本案而言,一般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孔子」之字樣。
   至於,歷史人物名稱註冊為商標之可否,智慧局表示將衡酌我國國情,並蒐集世界各國有關人物名稱之相關註冊規定,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討論,列入明年度修訂「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內容。

摘自 經濟日報 2007.11.15 第A7版
         智慧局新聞稿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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