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鈴木一朗肖像權 高院改判賠百萬 過去在台知名度不高 賠償金縮水400萬

C071128Y6 2007年12月號

   美國職棒大聯盟日籍球員鈴木一朗,控告台灣創信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做為廣告促銷一案,一審時原判決被告應賠償500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過去國人對大聯盟並不熟悉,因此改判賠100萬元。
   承審法官認為,鈴木一朗雖是國際知名的美國大聯盟職棒球員,但於王建民在美紐約洋基隊大放異彩之前,國人對美國大聯盟,乃至鈴木一朗並不熟悉,亦不熱中;被告使用鈴木的肖像,並非用以詆毀、貶抑,僅是用以行銷其球衣商品,足使鈴木在台灣的能見度提高。此外,在雜誌廣告上強調鈴木一朗單季擊出262支安打破紀錄的光榮事蹟,對鈴木一朗形象有正面提升作用,所受精神痛苦有限。被告侵害鈴木肖像權的時間約1年,損害賠償金應以100萬元為適當。

摘自 中國時報 2007.11.28 第C3版
         聯合報 2007.11.28 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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