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立院初審通過

C071123Y9 2007年12月號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草案」,草案所定義的原住民智慧創作,除原住民族的傳統音樂、歌曲、圖案外,還包括原住民族傳統宗教祭儀、舞蹈、雕塑、編織、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來主管機關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認定,其中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申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者,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
   原住民族智慧創作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後,其創作專用權將受永久保護,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但若僅供個人或家庭基於非營利目的,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時,得使用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受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者,除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侵害人所得利益,當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償,上限金額為一般智財權賠償的六倍,也就是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若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加至600萬元。
   有關原住民族智慧創作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

摘自 自由時報 2007.11.23 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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