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違法張貼音樂 檢方罰寫作文

C071220Y3 2008年1月號

 徐姓女子在網路部落格利用超連結張貼未經唱片公司合法授權的音樂創作,供不特定網友上網點選存取,乃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幫助犯,屬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惟念在徐女坦承犯行表明悔意,且無前科,台南地檢署對徐女做出緩起訴處分,要求徐女須撰寫「部落格與著作權侵權」為題之2000字以上文章,並向地方自治或公益團體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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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07.12.20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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