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研發新藥 外國機構所得報酬免稅

C071206Y8 2008年1月號

 依財政部最近發布之行政命令,未來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委託,在我國境外從事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的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換言之,國內生技醫藥業者委外研發給付報酬,可被排除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外,無須報繳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國內生技醫藥業者與受託從事研究、試驗或測試的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的報酬,經發現有不合常規安排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仍將依法調整補稅。
 財政部認為,生技新藥等醫藥研發服務事業從事研究等活動所取得的報酬,屬於營業活動所產生的對價,其性質應屬營業利潤的範疇。但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的盈餘,才能歸屬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接受我國生技醫藥業者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工作,既未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等活動,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得免向我國政府繳交所得稅。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7.12.06 第A13版
     工商時報 2007.12.06 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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