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施行 新專利代理制度上路
C080111Y1・C080109Y1 2008年2月號
歷經19年立法過程的專利師法草案,去(96)年6月14日立法院完成三讀,並經總統於同年7月11日公布,將於今(97)年1月11日開始施行,正式開啟我國專利代理制度新紀元。
考試院預訂在今(97)年8月舉辦第一次專利師國家考試,而為保障既有執業專利代理人權益,專利師法施行後,現行專利代理人仍可繼續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執業,不受影響。且符合免試資格者,亦可申請免試。
免試資格有三類,第一類是律師、技師及會計師,在97年1月11日以前有執業1年以上;第二類具公務員資格,為智慧局編制審查人員,曾經擔任專利實體審查2年以上,並在97年1月11日以前執業1年以上;第三類為智慧局約聘審查委員,曾經擔任專利實體審查2年以上,並在97年1月11日以前執業3年以上。符合上述免試資格者,應在97年1月11日到98年1月10日前向考選部申請,取得合格證書後,並於 100年1月10日前完成專業訓練及通過測驗,即可正式成為專利師。
專業訓練包括專利師執業倫理、專利法規、專利程序審查基準及實務、專利分類及檢索、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專利舉發審查基準及實務,以及專利申請及爭訟案例研討等十項課程,共計60小時。
專利師免試資格相關資料 | |||
項目 |
內容 | ||
免試申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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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及 測驗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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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試資格 |
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 |
律師、技師及會計師 |
在 |
具公務員資格的本局編制審查人員 |
曾經擔任專利實體審查2年以上,並在 | ||
本局約聘專任審查委員 |
曾經擔任專利實體審查2年以上,並在 |
資料來源 智慧局佈告欄 2008.01.11
工商時報 2008.01.09 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