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猖獗 著作權法將規範ISP責任

C080121Y3・C080114Y3 2008年2月號

 網路侵權行為日益猖獗,對著作財產權保護產生嚴重衝擊,而網路上各種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多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平台實施與遂行,有鑑於此,智慧局參考各國作法,擬於著作權法增設「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相關規定,除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加以明確規範外,亦希望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機制,使權利人能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侵權資科,而能免除其侵權責任。
草案重點如下:
(1)列舉得適用責任限制之四種類型(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其應具備之要件。
(2)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法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行為應負之責任,課予防止損害繼續之義務。
(3)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知悉侵權情事後,立即主動移除侵權資料時,得主張免責。
(4)網路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之通知後,立即執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等,亦得主張免責。

資料來源 智慧局新聞稿 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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