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光碟特許實施案 智慧局敗訴

C080314Y1 2008年4月號

 荷商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不滿經濟部智慧局強制授權CD-R專利給國碩科技,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3日判決飛利浦勝訴,智慧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皆遭撤銷,且智慧局應重為適法之處分。
 飛利浦從1987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則於1999年10月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同意國碩利用其專利製造光碟片,期間十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以較高者為凖。公平會曾一度認定授權方式違法,但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2001年3月國碩要求飛利浦降低權利金為,每一產品淨銷售價格的2%~5%,但遭飛利浦拒絕,因國碩未支付權利金,飛利浦就在同年四月終止授權契約。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在2002年7月向智慧局申請該五項專利的「特許實施」;2004年7月獲准,但僅限於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求。
 法院判決指出,該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所謂的「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考量單一要件。然就國碩提出的2001年6月~2002年4月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來看,尚不足以認定國碩就所爭執的五項專利授權協議已提出合理的商業條件,且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
 智慧局以國碩在2001年3月~4月間曾提出「以淨銷售價2%~5%計算權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即遽然認定已符合專利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
 由於國碩與飛利浦於去年10月在美國達成和解,因此,不論此次判決結果如何,飛利浦已不打算額外再向國碩要求賠償金。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08.03.14 第A10版
     經濟日報 2008.03.14 第A15版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