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專利權 技術成本不可分年攤提

C080307Y1 2008年4月號

 公司接受技術作價投資所換取的無形資產,因未有專利權保障,在法律上沒有專利權存續年限,因此公司支付的成本不可分年攤提。
 甲公司股東A先生,於2003年間以技術作價投資甲公司2,000萬元,於是甲公司在帳上認列無形資產,並自2003年度起分五年攤提,但因該無形資產只是一項專門技術,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的專利權證明文件,不像專利權有「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台北市國稅局予以剔除補稅。
 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但仍表不服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始得列為營利事業的無形資產;其中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攤折額,是以其成本依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按年平均計算。
 而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令,如果公司使用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的秘密方法,其所支付的代價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的計提攤折規定。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8.03.07 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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