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侵害商標權 擬修公司法命其更名

C080326Y2・C080325Y2 2008年4月號

 著名商標遭侵權屢有所聞,例如外商Intel中文名「英特爾」遭國內公司使用,法院判決Intel勝訴,但被告拒絕變更公司登記,對此,經濟部擬修公司法,若著名商標遭侵權,法院確定勝訴後,經部有權可命令敗訴者解散公司或者變更公司名稱。
 經濟部智慧局於14日召開「著名商標及表徵法律救濟途徑研討會」,會中商業司進一步說明,對於著名商標或表徵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名稱的侵害行為,商標權人依照商標法規定,對於侵害行為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被告拒絕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時,目前並無相關規定可要求其撤銷公司名稱,未來納入公司法第10條規定,增加一款命令解散事由,以落實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判決。
 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智慧局會將著名商標整理製作為資料庫,提供商業司參考,可在核准公司登記前,預先審核,避免造成登記公司名稱與他人著名商標相衝突情形。
 針對商標法關於權利侵害民事救濟與刑事罰則部分之規定,與公平法第20條及第24條規定重疊之情形,與會的公平會代表亦重申:如果侵害的對象是註冊商標而且涉及商標法第81條刑事責任部分,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事法優先適用行政法」原則,公平會不介入處理,將移由智慧局循刑事途徑處理。
 此外,日本交流協會與歐洲商務協會對於公平法修正草案是否將刪除對於著名商標或表徵保護之規定,亦表達高度關切之意。對此,公平會表示,修正草案的確有兩種可能的方案,其一為刪除公平法相關行政責任,僅保留民事賠償責任之規定;另一種則係完全刪除對於著名商標或表徵保護之規定,回歸商標法來處理,然就此議題公平會目前尚未作成政策決定。

資料來源 智慧局新聞稿 2008.03.25
     工商時報 2008.03.26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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