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利用人避免侵權 增訂「暫付款」機制 著作權使用費率 改申報制

C080327Y3・C080326Y3 2008年4月號

 行政院會26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草案,著作權人透過仲介團體提供利用人使用的費率將由「審議制」改為「申報制」;並增訂「暫付款」機制,保護利用人避免觸法侵權。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將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對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之間向來爭議最大費率問題,規定集管團體應事前與利用人協商或聽取其意見,使用報酬可透過協商機制形成,費率實施後二年內不可變更。
 集管團體協商使用報酬時應審酌因素,包括利用人之意見、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經濟利益,及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之目的而利用著作,或其利用行為無營利性質等,若屬公益性質可酌減費率。
 同時規定集管團體應將使用報酬率費率公告,公告三十天才能實施,並報請智財局備查。只有在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才交由經濟部智財局介入審議。
 為避免審議期間產生侵權風險,規定利用人可依其利用情形按原先訂定之使用報酬率、原約定之使用報酬或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的數額先給付「暫付款」,只要已繳交暫付款之利用行為,不得視為故意或惡意侵權,可免除民事及刑事侵權責任。
 修正後放寬跨類著作,成立集體管理團體規定,對於經營不善的著作權管理團體,訂定「退場機制」,且允許兩個以上的集體管理團體,設立統一收費窗口,以促使國內著作權管理團體走向整合,藉此簡化授權利用管道,減輕利用人負擔。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8.03.27 第A15版
     工商時報 2008.03.26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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