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越擬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C080326Y6・C080326Z6 2008年4月號

 台越司法互助向前跨進一大步。我國政府上週派遣法務部檢察司長江惠民等人組成訪問團,密訪越南司法部高層官員,就台越兩國洽簽「台越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細節磋商。
 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主要範圍,包括訊問證人,提供文件、紀錄及證物,確認關係人的身分或所在地點,送達文件,協助執行搜索、扣押、沒收等程序,以及不違反受請求一方法律的任何形式的協助,越方也希望比照與中國簽訂的司法互助內容,另增加民事、家事相關事項,範圍擴及兩國人民的文書認證、離婚、遺產、民事判決相互承認等條款。
 若此項司法互助協定順利簽署完成,越南將是我國與美國繼「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後,第二個與我國簽訂的國家,對雙方合作打擊毒品、偷渡等犯罪,均意義重大。
 法務官員指出,我國與東南亞人口來往頻繁,在我國外籍新婚中,以越南新娘人數居冠,據統計達7萬4、5000人,加上在台的越籍外勞近年來始終維持7萬多人,共約15萬人,其引發的治安犯罪、婚姻或離婚權益、小孩撫養權等問題,甚至有無受到不當虐待等情事,不但我政府重視,越南政府也表達高度關切。

與我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或引渡條約的國家

1.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台、美兩國於20023月簽訂「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MLAA)

2. 引渡條約

台與七國簽訂,包括多明尼加、多米尼克、南非、史瓦濟蘭、馬拉威、哥斯大黎加及巴拉圭

3. 與我國無引渡條約的國家

可依我國引渡法等規定請求我方協助引渡,我國也會依國際合作打擊犯罪的互惠原則或協議提出引渡協助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08.03.26 第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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