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專用 擬改自願聲明 涉及權利範圍 專家多支持現制
C080514Y2 2008年6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打算在商標法修正案中,將原本商標「不專用聲明」,由現行的強制規定,改為申請人自行決定聲明與否。由於此一變更涉及商標權人得以主張之權利範圍,不少專家學者認為應保留現制。
所謂不專用聲明是指,註冊的商標文字,包含有說明、功能或產品名稱時,應在註冊同時,聲明不屬於申請人專用。
智慧局官員解釋,以「大同電鍋」為例,業者在註冊商標於電器產品類時,要聲明「電鍋」是不專用於該業者,大同可主張的權利範圍就會比較大;反之,若堅持以大同電鍋註冊為商標,未來一旦發生其他業者將「大同」使用在冰箱上,大同公司之商標權主張將受限。
智慧局將於年底前提出商標法修正案全文,屆時再召開公聽會討論。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08.05.14 第A15版
所謂不專用聲明是指,註冊的商標文字,包含有說明、功能或產品名稱時,應在註冊同時,聲明不屬於申請人專用。
智慧局官員解釋,以「大同電鍋」為例,業者在註冊商標於電器產品類時,要聲明「電鍋」是不專用於該業者,大同可主張的權利範圍就會比較大;反之,若堅持以大同電鍋註冊為商標,未來一旦發生其他業者將「大同」使用在冰箱上,大同公司之商標權主張將受限。
智慧局將於年底前提出商標法修正案全文,屆時再召開公聽會討論。
對商標不專用聲明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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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家學者 |
主張 |
改為自願聲明,審查官不審查該聲明正確性,或有無必要性,僅審查商標整體有無識別性 |
維持現行強制聲明制度 |
理由 |
1. 依業者於市場之實際使用行為決定商標效力所及範圍 2. 加快審查速度 |
1. 註冊權利範圍恐變得較不明確 2. 以美國、加拿大實務經驗,政府會通知業者應聲明不專用,經政府審查後,較為妥當 |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08.05.14 第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