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訴訟新制師法日本 增設秘密保持命令

C080529Y6 2008年6月號

 智財訴訟新制,師法日本增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凡證據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秘密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得將該秘密作為訴訟以外的用途,或是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公開,以避免影響秘密持有人原本的營業活動及商機。
 不過,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若可證明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透過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該秘密者,則不受秘密保持命令的限制。
 以往只有案情涉及國防機密、國家安全或是性犯罪案件,才會不公開審判。智財訴訟新制為了徹底保護營業秘密,納入不公開審判制度。若當事人擔心公開審判將使營業秘密外洩,可向法院聲請,或是經由雙方協商同意不公開審判。
 營業秘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等他人所不知之資訊,正因為其「秘密」性質,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企業必須已採取嚴密的保密措施,才能主張為「秘密」。
 想要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秘密持有人,必須準備書狀,記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者的身分、應受命令保護的營業秘密為何,詳細解釋種類、性質與範圍;或指出已調查、應調查的證據中有何營業秘密,並說明限制使用該秘密的必要性、如果公開會造成何等損害等具體內容。
 法院一旦接到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即使案件正在進行,在裁定確定前,仍要暫停有關營業秘密部分的審理。如果有必要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也要把秘密外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原則上秘密都只向訴訟代理人公開,非有必要,訴訟當事人雙方皆不得得知對方的營業秘密。秘密持有人也可對訴訟代理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限制不得對外公開秘密。
 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若違反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要注意的是,如果因為執行業務而違反命令的是法人的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亦將受處罰。
 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的救濟方式,僅限秘密持有人聲請命令遭駁回時,可以抗告;如果法院已經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持有人或相對人只能聲請撤銷命令,不可以提出抗告,以免在抗告過程發生秘密外洩、卻無法可管的情況。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8.05.29 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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