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處理個資法修正案立院初審過關 擴大保護對象 賠償上限擬提高至10億元

C080520Y9 2008年6月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9日初審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將名稱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擴大保護客體,不再限於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並刪除非公務機關的行業別限制,除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外,包括公務機關、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在蒐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者,都在適用範圍內。
 修正案亦明定從事商品行銷業者,應提供消費者拒絕個人資料作為行銷工具的反應管道,例如免付費電話、回郵信封等,一旦消費者明確拒絕接受行銷,業者即應停止繼續利用該個資進行行銷。
 此外,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規定公務機關才有維護個人資料正確性的義務,但修正案明訂,非公務機關對於保有的個人資料,亦有更正、補充及通知的義務,如有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情況,都應刪除、停止蒐集該個人資料。對於違法蒐集的行為,未來也以「意圖營利」主觀要件作為加重刑責的標準,司法院有意將個資外洩賠償上限提高到10億元,以重罰來遏止洩漏個資的歪風。
 該法自84年8月制定公布至今,由於僅適用學校、醫院、金融業、電信業、保險業等八大行業與徵信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和百貨量販業共11行業,近來發生多起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個資外洩事件並不適用,形成法律漏洞,損失難以估計。
 修正案中多數條文雖完成初審,但有關刑事責任及賠償總額、簡化民眾舉證責任,以及立委使用個人資料是否免責等問題,意見不一,因此保留到朝野協商再行處理。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8.05.20 第A13版
     工商時報 2008.05.20 第A15版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