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案件量刑要點出爐 刑期加減15%為原則 避免裁量重大歧異 量刑透明化第一步

C080626Y9・C080625Y9 2008年7月號

 為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司法院於6月25日頒布「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提供法官在智慧財產案件審酌刑期時的參考依據,避免裁量時出現重大歧異,這是我國為追求量刑透明化與妥適性,所踏出的第一步,訂定各類犯罪之量刑準則,是司法院接下來努力的目標。
 未來,智慧財產案件刑期的加重或減輕幅度,以加減15%為原則。另外,侵害智財權有數項罪名及刑責時,以宣告刑最長期為基礎,加計其他各罪合計數再減10%到30%所得之刑,為應執行刑。
 舉例來說,因侵害智財權被判決確定有4條罪名的宣告刑,分別是1年、10個月、8個月,及7個月,以減20%為例,先以最長的有期徒刑1年為基礎,再就其他3罪合計得25個月,減少20%變成20個月,加上原本基礎的1年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年8個月為執行刑。
 就我國法制而言,「量刑」包含刑之宣告及定執行刑,刑之宣告包含刑之加減例在內。鑒於智慧財產法院於97年7月1日成立,而在連續犯、常業犯之規定相繼刪除後,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問題,迭次引起各方關注,法院定執行刑之裁判亦偶有受社會指摘者,智慧財產案件同有此一問題,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成為重要之課題。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即確立了智慧財產犯罪如何定其執行刑的基本原則,在尊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提示量刑的目的、原則、要素及審酌條件等為基礎,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的標準。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雖不具強制性,卻是由第二審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籌備處,及台北、板橋、士林等第一審法院指派庭長、法官開會研商所得的共識,以供未來智財法院法官量刑參考,因此仍不失其為準則之性質。
 司法院定於97年7月14日召開諮商會議,確認推動量刑準則的階段性目標,並進一步規劃具體執行方案,逐步將量刑準則適用範圍擴大至其他犯罪案件。

智財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項目

內容

生效時間

9771施行

具刑責的智財案件範圍

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36條、第19條第5款之案件;刑法第253條到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案件

量刑原則

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事項,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

刑期減輕加重原則

除有特別情形,以加減15%為原則

多項犯罪的刑期計算

侵害智財權有數項罪名,經判決確定者,除有特別情形,以宣告刑最長期或最多額為基礎,加計其他各罪合計數再減10%30%所得之刑,為應執行刑。

註:專利法除罪化不適用此要點 資料來源:司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 2008.06.25
     工商時報 2008.06.26 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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