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特許實施修法爭點與進展

C080715Y1・C080714Y1 2008年8月號

 智慧局針對專利特許實施制度於7月8日召開修法諮詢座談會,並廣邀相關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團體,針對現行七大議題(詳見附表)進行討論。
 修正重點包括:
 一、 用語及定義之修正。包括將「特許實施」之用語,修正為「強制授權」,以及再發明定義之檢討。
 二、特許實施事由適當性之探討。包括將「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作為得特許實施之事由之適當性,以及現行法所定在以特許實施糾正不公平競爭時,須待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以及由專利專責機關處分合宜性之研討。將強制授權的審查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智慧財產法院處理,引發熱烈討論,不過被點名的公平會及司法院皆持否定態度。智慧局表示特許實施處分仍擬維持現制,由專利專責機關為之,並明定公平會需於處分中明確述明其認定有特許實施之必要後,再由專利專責機關據以為後階段的特許實施處分。
 三、特許實施處分程序及事後監督機制之檢討。包括於因國家緊急情況或其他緊急情況等政府因應特殊情況而須特許實施時,專利專責機關將逕依緊急命令或需用專利權機關之通知,對特許實施所需專利權並不作實質審查。政府使用的情況,主要是緊急或公益等重大需求,有立即使用該專利權的必要,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或各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有緊急情況進行處分,因此程序上宜迅速處理,以免緩不濟急。
 此外尚包括將現行法所定三個月內之專利權人答辯期間改為指定期間、於授予特許實施之同時一併核定適當之補償金以及明定特許實施事後廢止之事由等。
 關於特許實施之廢止(詳見附表),將增訂三項事由,也就是當強制授權事實狀況發生變動而致實施理由不存在、實施權人未依授權適當實施,或實施權人未依核定支付補償金,智慧局得依專利權人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強制授權,以建立具體化的監督機制。此項修訂是參照日本專利法第89條及第90條規定,未支付或提存補償金者,強制授權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強制授權後,裁定理由消滅,或因其他原因,維持裁定不妥當,或實施權人未適當實施該專利發明時,得依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廢止裁定。

專利法特許實施修法議題

討論議題

主要內容

1

「特許實施」用語修正為「強制授權」

2

「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是否適合繼續作為特許實施的要件

3

特許實施是否得直接成為法院判決,或公平會處分的一部份,以利糾正不公平競爭

4

將「政府使用」及「一般」特許實施的申請程序分別訂定

5

現行補償金之二階段方式是否合宜

6

特許實施後申請廢止之事由

7

現行特許實施制度中有關再發明定義之重新檢視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局

特許實施廢止之規定及修法方向

項目

現行規定

擬修正方向

可主張廢止情況

強制授權原因消滅,或違反目的,可提出廢止;程序上須解釋廢止原因,並加以確認。

1.        作成強制授權的事實發生變更

2.        或強制授權實施權人未依授權內容適當實施

3.        或強制授權實施人未依核定支付補償金。

有權提出廢止者

1.專利權人申請廢止

2.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廢止

1.專利權人申請廢止

2.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廢止

監督機制

未明定

有明定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局

資料來源 智慧局新聞稿 2008.07.15
     工商時報 2008.07.14 第A11版/2008.07.08 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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