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確定後六個月未更名 主管機關得命令公司解散

C080729Y2 2008年8月號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火鍋連鎖店與台糖的商標權之爭,最後火鍋店同意改名後繼續營業,但更多公司在法院判決商標侵權確定後,仍未主動變更名稱,造成合法擁有商標企業的權益受損,經濟部決定在公司法第10條增訂第3款,以六個月為期,若逾期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命令該公司解散。
 依現行規定,公司行號登記是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只要透過預查制度,確定未與他人登記在先的名稱相同,即可完成公司登記,讓申請人誤以為享有營業名稱專用的權利,卻常常發生與著名註冊商標發生衝突,造成侵權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62條規定,凡明知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當作自己的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導致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信譽或造成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有可能會被視為侵權。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8.07.29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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