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零售通路 納入商標法保護

C080711Y2 2008年8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修訂「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將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及郵購等虛擬零售通路業者,納入可申請零售服務商標範圍,擴大零售服務業的商標權保護。
 智慧局從87年4月公告「零售服務標章註冊審查要點」,審查零售服務業者申請商標業務迄今,國內零售市場型態日趨多樣化,除傳統的大型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實體店舖外,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新型態零售方式,近年也迅速崛起,改變消費者購物習慣。
 智慧局表示,修法的目的乃為符合市場實際的變化與需求,加強零售服務業商標保護,重新定義零售服務業者,擴大適用範圍;另外,過去常有申請人浮濫列舉零售服務項目,且未依據實際經營業務及交易型態申請,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商標目的,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導致實務審查不易,耗費行政資源,因此著手修法。
 特別是擴大零售服務業者的定義,凡是將各種商品匯集,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的服務,(但不包括因此衍生的運輸服務),可經由零售商店、批發商行,或藉由郵購、網際網路、電視購物頻道等電子媒介方式,都納入可申請零售服務商標的範圍,受到商標法的保障。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08.07.11 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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