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業者未遏止侵權將列幫助犯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近期出爐

C080716Y3・C080715Y3 2008年8月號

 智慧財產局研擬的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即將出爐,希望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遏止網路侵權,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網路服務(ISP)業者雖非著作權人,但若接獲權利人通知後未將可能涉及侵權的資訊移除,將被追究「民事幫助犯」責任。
迄今年7月為止,智慧財產局所舉辦的機關會商及學者專家諮詢會議中,尤以下列議題,格外受外界注目。
 一、 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第三人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草案所欲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其必建立在「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之著作權侵權行為依法有負擔責任之空間」,既有之民法(第28條、第185條、188條、著作權法第88 條之規定)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已有相關規範與適用,因此,草案僅就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制定進入避風港應具備之條件及相關「notice and take down」之程序加以規定。
 二、 增訂網路著作權「內容判讀技術」及「過濾技術」之配合採用
 為因應未來在網路上用以保護著作權之「內容判讀技術」及「過濾機制」之應用有其法律依據,特於本草案規定如著作權人已提供該等技術時,除對網路服務提供者造成不合理之負擔外,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使權利人與ISP業者合作防制侵權資料之流通與散布。
 三、 鼓勵ISP業者「轉知」P2P使用者,以遏止侵權行為之延續
 為有效遏止利用P2P等網路交換軟體之下載或分享涉有侵權之檔案之行為,特於草案中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所為其使用者涉有使用P2P軟體為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給該IP位址使用者。
 四、「台灣學術網路(TAnet)」亦有本草案免責之適用
 智慧局認為草案係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只要該等業者遵守相關規定,即可主張免責。因此,「台灣學術網路」自亦有該草案相關免責條文之適用。

資料來源 智慧局新聞稿 2008.07.15
     經濟日報 2008.07.16 第A17版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