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 即日起雙重把關

C080804Y6 2008年9月號

 實行4年、已執行逾萬件刑案的「認罪協商」制度,有漸被濫用情事,招致「販賣正義」批評,法務部七月完成內容修正並發布施行,今後各地檢署必須採行「雙重把關」、「送閱」等新規定。
新規定為,即日起檢方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時,還應取得原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同意及會簽,避免未經審慎評估的協商情況出現,進而損害公共利益。
 至於「送閱」規定,則是要求公訴檢察官與被告達成的協商結果,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用意在審核協商結果的妥適性。
 我國從93年4月實施認罪協商制度,原意是在節省司法資源以及紓解訟源,但4年多來,各界質疑制度遭濫用的案例不少。
 法務部統計,4年來認罪協商案件,以毒品案件最多,其餘為詐欺、偽文、公共危險、竊盜等案。
「認罪協商」是引進美國的制度,我國的適用範圍不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以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如內亂、外患罪或共諜案),其它罪行適用。
 認罪協商是在案件起訴或聲請簡易處刑後,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或簡判之前,可進行協商。

摘自 自由時報 2008.08.04 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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