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具有國家所有特徵…」 瑞士法院裁定 台灣有權控告ISO組織

C080918Z9 2008年10月號

 台灣控告國際標準組織(ISO)侵害姓名權一案,瑞士日內瓦邦初審法院昨天程序上裁定,台灣具有國家一切的特徵,具有訴訟權利,全案可進入實質審理。
 台灣駐日內瓦辦事處處長沈呂巡說,這一裁定重申瑞士聯邦法院在拉法葉艦弊案中的見解,並且幾乎完全採認台灣的論點,「不只有法律意義,也有外交意義」,是個好的開端。
 總部設在日內瓦的非政府組織ISO在它所訂定的「ISO 3166」國名與地區編碼表中,將台灣稱為「中國台灣省」,廣為國際沿用,令台灣感到國格受侵害;去年7月20日在日內瓦提起訴訟,要求正名為「中華民國(台灣)」。
 案件在去年11月8日、今年2月21日分別開庭,ISO質疑台灣訴訟資格,企圖從程序上阻止此案。
 根據法院裁定,原告中華民國(台灣)具有國家的所有特徵,政府對其領土具有主權,並且有效行使;至於它是否為聯合國會員,以及是否和瑞士有邦交,與本案訴訟無關;因此,原告有權成為訴訟的一方。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08.09.18 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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