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品、農藥品專利權期間 將延長2~5年

C081022Y1 2008年11月號

 醫藥品、農藥品發明專利權取得後,須經衛生署或農委會核發許可證後才可實施專利,但等待許可證核發期間過長,將縮短行使專利權的時間,因此,經部智慧局擬修改專利權期間延長基準,延長專利權期間2~5年。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發明專利僅限於醫藥品、農藥品發明專利(包括使用其之方法發明專利),以及製造醫藥品、農藥品之方法發明專利,且在申請延長時,發明專利仍為有效狀態者。
 依專利法第52條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取得許可證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2年以上者,不超過5年之期間內,准予專利權期間延長。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立法目的係補足醫藥品、農藥品及其製法發明專利須經法定審查取得上市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專利之期間,故專利權人得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次數僅限於一次。
 修正案規定,得主張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標的,限於發明專利中與取得上市許可證之醫藥品的有效成分、用途或農藥品的有效成分、用途對應之成分、用途或製法。經核准延長專利權者,其於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權利範圍,僅及於發明專利中與許可證所記載之有效成分及其用途對應之成分、用途或製法;換言之,准予專利權期間延長者,限於發明專利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上市許可證而導致延誤專利權實施之特定標的。
 智慧局強調,醫藥品或農藥品在獲得政府有關單位許可而上市時,大多已喪失部分專利權期間,在此情況下,將使業界喪失新藥研發及投資意願,因此延長醫藥品與農藥品專利權期間,可彌補企業等待許可證期間,相當合理。對於延長醫藥品與農藥品專利權期間,反對聲浪小。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局專利權期間延長基準修正草案
     工商時報 2008.10.22 第A15版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