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人物、地名等將不得註冊商標 除非具後天識別性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最快明年1月實施

C081028Y2・C081024Y2 2008年11月號

 智慧財產局最近研訂「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未來包括歷史人物、知名地名、標語等,除非具有後天識別性,否則將不准予商標註冊,新基準最快明年1月實施。
 現行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於民國86年訂定,雖分別經過90年及93年兩度修正,但內容只是簡單的條文規範,偏向案例介紹,理論及案例的准駁理由說明較少,亦缺乏各種常見商標類型的審查重點,實務運用上,審查官不易藉由該等內容瞭解識別性審查之一般原則。
 因此,智慧局特定蒐集彙整審查實務案例,並參考各國審查基準,訂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草案,除加強識別性理論說明、釐清相關規定於個案的適用原則外,並就審查實務常見的文字、字母、數字、簡單圖形、姓氏、標語等,析述其識別性審查原則。
 例如,對於歷史人物的姓名,以及著名的地名等,今後不再核准其商標註冊,除非因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例如以「牛頓」使用在雜誌作為商標,才有可能獲准申請註冊。至於地名,由於同一地區的業者都有權用地名作為商標,自不得由特定業者所專用,如「南陽街」補習班服務;另外如「玉山」銀行、「北極」油漆等,因地名與商品本身無關,才有可能獲准註冊。
 至於用來宣傳服務或商品的標語,證明經過相當的使用、為消費者所熟悉,已具備識別性者,即可註冊為商標。例如「華碩品質堅若磐石」使用於電腦、筆記型電腦商品,雖「華碩」為商標名稱,但該標語整體仍給予消費者商品堅固品質的說明印象,於申請人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不在辦公室也能辦公事」等使用於行動電話通訊傳輸、加值網路之電信傳輸、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等服務。
 至於應提供什麼樣的證據,證明其已被消費者認知為商標,智慧局表示,該基準提供舉證方法及認定原則,除供智慧局商標審查判斷依據,達成識別性判斷的一致性外,亦可作為申請人申請註冊之前的自我審查參考。
 另外,針對以市調作為商標使用證據部分,由於法院採納的比率極低,智慧局特別在新基準訂定參考標準,包括市調單位的公信力、問卷的客觀度、調查方式、對象、範圍與商品的關聯等,希望提升市調的參考價值。

資料來源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2008.10.28公告版
     工商時報 2008.10.28 第A15版
     經濟日報 2008.10.24 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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