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保護地理標示 產地團體商標申請資格擬放寬

C081009Y2 2008年11月號

 阿里山茶等著名商標在中國遭搶註事件層出不窮,為保護國內產業,智慧局擬放寬資格,讓公會、協會、農會或其他具公益性質的團體也可申請產地團體商標。智慧局近日陸續舉行修法公聽會,預計在年底前把法案送行政院審議。
 智慧局商標組表示,為防國內名產商標遭他人搶註,智慧局去年實施產地證明標章審查基準,同時為履行台灣加入WTO時承諾保護地理標示義務,決議修法明訂產地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等相關規定。
 修正案規定,證明標章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申請人得在其監督控制下,委託具有相關證明能力機構代為檢測或驗證。但申請人若從事於欲證明商品或服務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修正案新增第60條之2)。
 另外,於新增條文第60條之9第1項修正明訂團體商標之定義,「團體商標係指任何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同時新增第二項,明文規定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係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者,除可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獲得保護外(第60條之1),尚得註冊為團體商標而獲得保護。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局商標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08.10.02
     工商時報 2008.10.09 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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