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法院設置否? 年底定奪

C081006Y9 2008年11月號

 為解決部分公法性質案件由一般法院審判,以及行政法院不普及的問題,在司法院長賴英照的指示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懲廳)正著手研究設置「地方行政法院」的可行性,今年底將提出評估報告,決定設置與否。
 賴院長認為,行政訴訟一審只有台北、台中與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對其他縣市的民眾並不方便。行政事務專業且趨於龐雜,但國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聲明異議、選舉罷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四類性質上屬於公法的事件,卻散落於一般法院處理。
 司法院「設立地方行政法院評估小組」從今年8月起,已針對上述四類型公法性質案件召開四次會議,並邀請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與會表達意見。
由於四類案件歸屬一般法院審理已行之有年,若要抽離集中到行政法院,未來在救濟程序、審級、效力等都會有大幅度的改變,勢必要同步修法與擬訂配套措施。法務部對此表示沒意見,但內政部傾向維持原狀。
 行懲廳近日將針對行政事件的性質訂出審級,並參考各行政法院法官的實務經驗,嘗試將簡易、有地域性關聯的行政案件劃分給地方行政法院。該廳強調,將以民眾的便利、權益與公法審判權的完整為優先考量。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8.10.06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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