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侵權概念 擬明定於專利法

C081117Y1・C081113Y1 2008年12月號

 專利法中有關專利侵權相關規定,智慧局於97年10月31日召開諮詢性公聽會議,就專利侵權涉及之主觀要件、類型、求償範圍及證據保全等相關事項進行討論,智慧局擬於專利法明定專利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之議題成為焦點。
 專利輔助侵權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導因於早期各國對於專利侵權的認定以被控侵權人實施被記載於請求項中全部之事項為前提,始被認定為侵害專利。惟在某些情況,被控侵權人雖未實施專利發明中的全部內容,但所實施之部分為該專利權之核心部分(essential element),對專利權造成直接侵害的可能性極高且為被控侵權人主觀上所明知時,若對此等行為置之不理,將會使發明專利權之保護失去實益。因此,在美、日、韓及歐盟等國乃就此等造成直接侵權可能性極高之預備或幫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一併於專利法中明定屬輔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解釋,侵權分為「直接」與「間接」,我國專利法採直接侵權,必須實施專利的全部要件才算是侵害專利(即所謂「全要件」)。石博仁舉例,甲公司有一個專利的要件是A+B,乙公司可能只生產A,但在說明書上告訴消費者可以搭配B使用,因而侵害到甲的專利。其中提供A的行為是「輔助侵權」,而在說明書引導消費者結合B使用的行為是「誘引侵權」,兩者都屬於間接侵權。
 先進國家雖多將間接侵權的概念納入專利法,但實際案例並不多。日前智慧財產法院即有一件廠商生產販賣學名藥,在說明書中建議消費者可搭配其他藥品使用,疑似間接侵權的案件,法官認定結果受到矚目。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 2008.11.13/經濟日報 2008.11.17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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