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司治理 上市櫃公司連續虧損二年 董監事酬勞應個別揭露

C081125Y8・C081120Y8 2008年12月號

 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金管會公告將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最近兩年連續稅後虧損、或最近年度董監持股不足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個別揭露董事、監察人酬金。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監察人職能:增訂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要求揭露每位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次數、列席率,以及與內部稽核主管、會計師溝通情形等。
二、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增列公司對社會責任所採行的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之資訊揭露,以加深投資大眾對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之瞭解。
三、強化資訊透明度:考量董事、監察人酬金與公司經營狀況具關聯性,以及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可能影響其積極參與公司經營之程度,為使股東評斷董事、監察人貢獻的相對價值是否允當,以及支領情形與公司營運績效是否合理,採循序漸進方式,規範公司若最近兩年連續稅後虧損、或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個別揭露董事、監察人酬金。

資料來源:金管會公告2008.11.25/中央社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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