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廣業務內容及方式 法部律師法研修會將再討論

C081105Y9 2008年12月號

 針對自由時報97年11月3日B2版「法部推動修法 律師將可登廣告拉生意」之報導,法務部提出釐正說明,摘要如下:
 現行律師法並未明文禁止律師不得以廣告方式推展業務,僅於律師法第30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同法第 35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及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聘僱業務人員或其他 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目前實務上對於律師以刊登廣告方式推展業務而有違反上述規定,僅有一例,究其因主要係現行法律規定用語未臻具體明確,易造成實務上於解釋及認定之困擾。
 基於保護消費者、公共利益及律師形象之考量,法務部律師法研究修正會與會委員均認律師推展業務之內容及方式(包括以廣告為之),仍有限制之必要,故宜於律師法為原則性之規定,至具體規範則由律師界基於自律自治精神於律師倫理規範訂定之。歷次會議雖就多種草案版本進行討論,然尚未形成共識。

資料來源:法務部新聞稿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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