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將大幅調整

C090119Y1 2009年2月號

   研議多時的專利法修正案,即將全盤端出,供各界表示意見後送立法院審議。此一修正案,將是有史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此次修法內容摘要如下:
一、推動國際調和部分:
1. 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法定補正期限,由現行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修正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正」,更便於外國人來台申請專利。
2. 對於申請人未依法定期間補正文件或繳納年費者,增訂如申請人非因故意延誤時亦可申請回復。
3. 對於公共衛生,增訂WTO會員得因國家緊急危難、其他緊急情況、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可強制授權協助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取得所需醫藥品。
二、配合產業需要部分:
1. 將開放動植物專利,基因改造之動植物可申請取得專利權。
2. 對於同一人以同一技術在同一日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時,新型如已核准,於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審定前,將通知申請人放棄新型專利權,擇一權利行使。
3. 將「特許實施」的用語修正為「強制授權」,並將合理商業條件及期間內無法達成協議為強制授權之「事由」改為「前提條件」,另違反限制競爭,經公平會處分者,不待「確定」即可申請強制授權。
三、制度部分:新式樣除名稱修正為「設計專利」外,將開放物品之部分申請、Icons(電腦圖像)及GUI(使用者圖形介面)及成組物品之申請。
四、權利救濟部分:
1. 專利侵權涉及之主觀要件、類型、求償範圍及標示問題等相關事項皆有重要修正。
2. 至於間接侵權部分,亦將聽取各界意見後定案。
五、其他重要修正部分:
1. 目前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種類未加限制,未來將加以限制。
2. 提起舉發,可以就同一專利案之不同技術請求舉發,不一定要全案舉發,智慧局並得將多件舉發案合併審查,亦得合併作成審定。
3. 補繳專利年費改採按月依比例方式補繳等事項。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20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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