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貓減薪條款」 立院三讀通過 受政府紓困公司 應向立院報告重建計畫

C090110Y9・C090109Y9 2009年2月號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被外界稱為「肥貓減薪條款」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9條、第156條及第196條),未來接受政府專案核定的紓困公司,除了應限制經理人報酬外,公司接受紓困超過十億元者,應在主管機關會同下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接受政府紓困的公司,紓困期間不得前往海外投資。
   根據修正條文內容,接受政府紓困的企業,專案核定的主管機關可限制其經理人的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詳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也就是說,政府可以視情況要求該企業的經理人不支薪、董監不領酬勞及紓困期間不得裁員。同時,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修正條文第156條規定,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的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協助的對價,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的限制。
   第196條也規定董事報酬未經章程明訂者,應由股東會議決定,且董事會不得事後追認。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初稿 2009.01.09/
              工商時報 2009.01.10 第A11版/
              經濟日報 2009.01.10 第A2版/
              自由時報 2009.01.10 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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