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審查僅看是否同名 涉及不公平競爭者依公平法第20條處理

C090107Y9・C090106Y9 2009年2月號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案,業者申請商業名稱登記前,應先申請商號預查核准,未來在審查時,僅審查商號是否相同,不審查是否類似,若引發不公平競爭,以公平交易法裁處。
   商業登記法第28條舊法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但因商業名稱是否「類似」,涉及主觀判斷,因此修正為僅審查是否同名,也刪除原條文「經營同類業務」文字。
   因應商號申請登記時僅審查同名,該法明訂申請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在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經濟部定之。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初稿 2009.01.06/
          經濟日報 2009.01.07 第D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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