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元旦起受理申請

C081231Y1・C081223Y1 2009年1月號

   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經濟部智慧局將參酌申請人在外國專利局通過核准結果,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程序,原則上,於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智慧局表示,歐美日及英等國有簽訂雙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計畫,即各國為加速審理目前日益增加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只要發明專利申請人在簽訂PPH國專利局通過核准後,PPH國家專利局將會採納。
   未來,發明專利申請人在其他國家的對應申請案有經審查核准公告,或是即將公告的情況時,應主動向智慧局提供申請專利範圍及相關文件等,審查人員可藉由更多參考資料輔助,加速提出審查意見。
   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檢附相關文件:
   1、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其於外國之對應申請案已經由該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所須檢附文件:
(1)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2)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其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3)前述(2)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所送之申請專利範圍間之差異說明。
   上述(1)與(2)為必須檢送之文件,(3)原則上亦為必須檢送之文件,惟若「無差異情況」則可免送;另外,如有其他有利於本局加速審查之文件,例如:專利檢索報告、經外國專利局核准之申請案說明書與國內申請案差異劃線本、外國專利局審查意見及申復相關文件影本(含中譯本重點摘譯)等亦可一併提出。
   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預計先行試辦一年,本局會依據執行情形檢討評估再行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2008.12.31/2008.12.19/工商時報 2008.12.23 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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