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易科罰金增訂 刑期半年以下可以社會勞動代替服刑
C081231Y9 2009年1月號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條文修正案」,新增7項條文。新規定將自2009年9月1日施行;過去只准判刑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情況,新增「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規定,但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超過1年。即觸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受法院判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者,除得選擇易科罰金外,另可以掃街等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
法務部表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前提要件,限於應服刑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此又可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得易科罰金的案件(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之案件),當事人仍可依現行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若無錢易科、不願易科罰金或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者,皆可依新增第2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不得易科罰金的案件(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之案件),當事人可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與易科罰金相較,具有較強的刑罰威嚇教化作用與監督制約功能。
對於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罪責,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在立法裁量上,雖不准其易科罰金,但准許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截至2008年11月底止,被法官判刑,得易科罰金者有42,541人,占全部得易科罰金人數的40.8%。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初稿資料2008.12.30/工商時報 2008.12.31 第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