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中國律師證照台灣人 執業管理辦法出爐

C081222Y9・C081222Z9 2009年1月號

   取得中國律師資格的台灣國民,將可在中國執業。中共司法部已通過「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自年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臺灣居民獲准在中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台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不過,獲准執業的台灣居民,只能在一個中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中國2008年6月開放台灣人參加中國國家司法考試,吸引800多位台灣考生,其中有37名考試合格。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並經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者,將可在中國申請執業。獲准執業者應加入大陸律師協會,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參加大陸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符合規定條件者,亦可成為中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台灣律師公會全聯會曾在去年10月赴北京拜會大陸國台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希望爭取台灣律師可憑在台多年執業資格,換得在大陸律師執業條件。此外,律師公會爭取台灣律師登陸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提供台資企業回台上市等法律服務工作。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8.12.22 第A7版/
2008-12-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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