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仲裁機構商訂「標準仲裁條款」 台商在中發生商業糾紛可回台解決 中方也受惠

C090217Y9 2009年3月號

 兩岸最大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會)正在商訂「標準仲裁條款」,此舉有助台商在大陸發生商業爭端時,可以回台仲裁;日後在台的中資企業也可依同等條款擇地仲裁。標準化的仲裁條款,方便兩岸企業發生商業爭端時,能選擇便捷的解決之道。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秘書長王志興表示,仲裁結果等同法院二審判決。從實務來看,目前大陸法院已可接受台灣仲裁結果,並配合執行。日後若是政府開放中資來台投資,也應同等允許中資企業在台發生爭端時,能選擇在台或返回中國仲裁。
 他表示,目前仲裁協會已初步和貿仲會商談出雙方均可適用的仲裁草案來,不過,該條款若要有效落實,還必須仰賴政府機關准許中國仲裁員可來台仲裁,甚至是准許長駐台灣。
 目前中國各地約有37家仲裁機構接納台籍仲裁員,這幾年來,我仲裁協會也努力爭取中國仲裁員可來台執業,不過始終未果。
 仲裁是國際間常見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途徑,依照大陸仲裁法規定,除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糾紛等案件不能仲裁,其餘民事、商事等糾紛,均可透過仲裁解決。仲裁效力等同民事二審終結,若當事人對結果不滿意,還可再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
 過去不少台商在大陸碰上商業糾紛,除了上法院,也有人偏好循「仲裁」管道解決。仲裁強調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必須事前約定仲裁地點和適用法規。
 從實務來看,目前大陸法院已可接受台灣仲裁結果,但台灣能否雙向認可?有待觀察。
 兩岸仲裁圈曾一度認為,兩岸仲裁效力已進入相互承認階段。不過,去年卻發生台灣最高法院在一起三審案中,推翻大陸仲裁結果,發回台北法院重審案例。從該案例判斷,台灣似非通則認可大陸仲裁結果。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2.17 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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