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擬修法 沒專利標示不妨礙求償 專利侵權訂法定賠償金額 間接侵權亦入列

C090312Y1・C090309Y1 2009年4月號

 智慧局擬刪除專利標示規定,因部分類型之專利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專利物品本身或其包裝為標示者,例如「晶片」專利;又如「施工方法」專利,實際上無法在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至於專利物品之標示,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則回歸商品標示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處理。
(註)專利法第79條: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此外,對於專利侵權損害亦將明訂法定賠償金額機制,侵權者,應賠償受侵害廠商對他人之授權金額。依照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權利人必須提出受侵權的證明,且提出生產成本、市場規模與價格,以及減損的銷售利益等。修訂條文則將明訂發明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金額制度,若發明專利權被侵權,則可採授權他人的額度,作為請求賠償的金額。
  智慧局亦考慮納入間接侵權制度,過去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直接侵權,未來間接侵權者亦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智慧局將於3~4月陸續召開專利法修正條文公聽會,預計於今年5~6月間送經濟部與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再送至立院,最快將可望於下個會期進行審查。

專利法部分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修正案  現行規定
專利侵害損害額 明訂發明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金額制度,若發明專利權被侵權,可採授權他人的額度,作為請求賠償金額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提出受侵權證明、生產成本、市場規模與價格及減損銷售利益等
間接侵權制度 間接侵權者也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直接侵權
專利標示 區分不同物件的不同情況,不一定要專利標示清楚才可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物品或物品包裝,必須標示專利證書號碼,且有標示者才可請求損害賠償,若無標示則無法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經濟部

資料來源︰專利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第79條)2009.01.22版
     經濟日報 2009.03.12 第D3版
     工商時報 2009.03.09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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