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申請植物品種權程序將可簡化並節省時間及成本 農委會與EU植物品種保護局諮商獲共識

C090305Y1・C090304Y1 2009年4月號

 台灣蝴蝶蘭馳名國際,侵權案件時有所聞。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CPVO)總裁Bart Kiewiet日前與農委會就相互採認蝴蝶蘭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擴大品種權保護合作範圍進行諮商,雙方就減少重複檢定及申請品種權所需時間與費用達成共識,將使我國蝴蝶蘭可以更快在歐盟受到保護,提升我蝴蝶蘭產業國際競爭力。
 鑑於世界各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在歐盟等我國蝴蝶蘭種苗出口國申請品種權格外重要。我國育種者自2007年3月起可在歐盟申請效力及於所有27個成員國的植物品種權,這項突破使得台灣與歐盟的蘭花業者可以藉由品種權的行使,組成生產與銷售的策略聯盟,進而帶動雙邊貿易。我國在過去兩年內已在歐盟申請50個蝴蝶蘭新品種的保護,申請量在歐盟以外國家中位居第一,而我國2008年蝴蝶蘭出口至歐盟總值也已超過新台幣3億元,為2005年出口值的3倍。
 雖然在歐盟等地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潛在利益相當可觀,然而國內蝴蝶蘭育種家仍多僅在國內申請品種權,主要原因之一是申請過程耗時長達2年以上,每一品種申請費用高達新台幣10萬元,影響申請意願。為解決此一問題,農委會積極與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洽談,希望為商業壽命較短的蝴蝶蘭品種建立一套迅速且節約成本的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台灣與歐盟在實質採用彼此出具之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之後,同時在台灣及歐盟申請品種權的蝴蝶蘭業者預期可節省1年以上的審核時間,每一品種也可節省約達25,000元的申請成本。

資料來源︰農委會新聞稿 2009.03.04/5470
     工商時報 2009.03.05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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