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保護不限國內註冊 “大長今”當調味料、食品等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判不准

C090306Y2 2009年4月號

 某業者以韓劇「大長今」劇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使用於醬油、蜂王漿等調味料、食品,被智慧財產局拒絕,業者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法院認為,著名商標的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者,大長今雖未在我國註冊,但該業者以此為商標,仍不足取,判決唐姓業者敗訴確定。
民國93年8月間,業者以「大長今」文字,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商標註冊,但智慧局認為,大長今為韓國MBC電視公司的著名商標,以此為商標,恐有導致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核駁其申請。
 申請人主張,智慧局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韓國MBC電視台已在台灣先行登記,並合法取得大長今商標的所有權,而韓劇大長今雖與其所申請的商標文字同名,但一是戲劇、一是食品,性質相去甚遠,不致於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認為,智慧局擅自擴張混淆誤認的解釋。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191號
     工商時報 2009.03.06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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