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 研擬統一費率、單一窗口授權

C090309Y3・C090306Y3 2009年4月號

 台灣的音樂著作權收費標準混亂不清,智慧局將修法要求仲介團體能合併成單一窗口、採比例式的費率等,廣播及電視與著作權人協商合理費率時,若協調失敗,得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小吃店、大賣場等使用廣播,只要跟集管團體(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即可,無須一一跟著作權人協商。。
 由於各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甚至團體過多,導致授權不易,除著作權人抱怨權利喪失,使用人對收費費率亦有所不滿。而著作人可動用刑事訴追手續,以致雙方協商地位不平等亦增添交涉之困難。
 智慧局所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再修正條文草案,將進行仲介團體數量的控管,既有團體得申請合併。並且增訂仲介團體使用報酬率,且4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同時增設暫付款機制,當著作權人與使用人協商費率期間,使用人需暫時支付部分費用,以保障著作權人。
 另外,公開播送的型態分一次公播與二次公播,一次公播指得是廣播、電視台播送節目;二次公播則指得是,營業場所接收廣播和電視節目後,藉由擴大器等設備擴大原播送的效果供客人欣賞,例如大賣場、餐廳等。
 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正案,可解決部分諸如團體數量之控管、使用報酬率之管制、刑事訴追之節制等問題。為進一步解決當前實務上的問題,智慧局於本次公聽會提出之修正重點包括:二次公播之權利(係指旅館、醫院、店家、遊覽車…等公共場所公開播送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限由集管團體行使;廣播、電視之一次公播之利用型態,如未能與未加入集管團體之著作權人達成授權協議時,得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另為解決目前多元集管團體且收費方式不一所產生之困擾,並針對多個團體就同ㄧ利用型態進行收費時,課予應訂定單一的「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以期讓授權簡化,擴大社會大眾合法利用著作之意願。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播送類型 定義 適用業者 相關條文
一次播送 直接播送著作 電視、廣播 第71條之1
 廣播或電視,欲公開播送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播送之著作同步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向公眾傳達,經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無法達成協議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利用該著作。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著作,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強制授權前,應經調解。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第一項申請之許可,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金額或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定之。
二次播送 透過擴音器、喇叭播送電視或廣播的著作 旅館、
醫院、
超商、
客運、
賣廠、
百貨公司等
第3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利用,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之:
一、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二、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資料來源:智慧局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 2009.03.09
     工商時報 2009.03.06 第C4版
     經濟日報 2009.03.06 第D3版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