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立院通過 金控適用 多項租稅優惠 有助鼓勵合併

C090331Y8 2009年4月號

 為激勵金融機構整併,立法院30日通過金融合併法修正案,未來甲公司合併乙公司後,乙公司股東可選擇拿回相當原本持股同價值的其他公司股票或現金,未必一定要轉換持有等值的甲公司股票。
 修正案將金控公司納入適用對象,未來金控公司併購時也可適用多項租稅優惠。同時為防弊起見,修正案並首度訂定:持股10%以上的公股金融機構推動涉及經營權轉讓的合併案,在提報股東會前,必須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目前公股持股10%以上的金融機構有15家。
 修正案並取消出售不良債權(NPL)損失可分五年認列的規定,以符合國際會計原則。此外則是擴大金融機構合併可享租稅優惠,包括因合併產生商譽攤銷時間可由5年擴大到15年;且金融業合併土增稅記存優惠不限營業用地。
 此外,比照企業併購法,放寬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分的對價方式,不限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的新股股分,可包括其他機構的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讓合併更有彈性,也有助於合併案之推動。

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重點

項目 主要內容
擴增合併租稅優惠 商譽攤銷從五年延長為15年
土地增值稅記存不限營業用地
移轉的有價證券免證交稅
適用對象 增列金控公司
公股金融機構合併 持股10%以上且涉經營權轉讓者,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
換發消滅機構股東股份的對價 除合併後的新股,增列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
出售NPL損失認列 取消可分五年認列的規定
員工權益 比照企併法,增訂不願留任或未留任員工,應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評價 可由專家對換股比例等評價,不限會計師。
合併後關係人授信調整彈性 原只有銀行授信,增列保險業及票券業授信也可適用。
資料來源:立法院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3.31 第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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