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工程專業法庭有譜 營造業法修正案通過 司法院將指定法院試辦 並培訓相關專長法官

C090325Y9・C090320Y9 2009年4月號

 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營造業法第67條之1條文」,增訂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辦理相關工程糾紛的訴訟案件。
 司法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以及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司法院已準備指定特定法院試辦,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也會為專業法庭特別開班,培訓相關專長法官。
 根據司法院資料,目前工程糾紛案件平均一審時程是10個月,2007年有1212件,去年1到10月就已有1113件,顯示工程糾紛案件有增加趨勢,決定籌設專業法庭,專責處理工程糾紛。
 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所通過的專庭名稱為「營造業工程專業法庭」,但工程案件包括土木、電子、營造、水電、消防等,大多為與承攬契約有關的爭訟。司法院則對專庭的名稱定位在「工程專業法庭」,以免因名稱而限縮了該專庭的實務功能。
(註)營造業法第67條之1條文: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09.04.01 第C4版
     經濟日報 2009.03.25 第D3版
     工商時報 2009.03.20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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