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修正案 立院初審通過 漏印識別碼 無犯意者罰鍰減輕

C090430Y2・C090429Y2 2009年5月號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9日審查通過「光碟管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將來對於單純過失,且經合法授權之光碟製造業者,主管機關將減輕處罰或給予業者補辦之機會。
   為了遏止不肖光碟工廠壓印盜版光碟,民國90年間通過的光碟管理條例,規定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規定業者製造預錄式光碟或母版,應標示來源識別碼。合法的光碟片經過燒錄後,光碟片上印有兩種管理來源的識別碼,包括母版碼,以及透過哪一台機器製造而成的模具碼。為防範盜版猖獗,智慧局對來源識別碼審查嚴格,若查到光碟片未印有母版碼或模具碼,會處以150萬元~300萬元的罰鍰。不過,該條例並未考慮到疏忽而漏印的狀況,因此予以修正為:若廠商能證明經合法授權,應減輕其罰則。
   今天審查通過的第17條及第20條修正部分為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母版,如因過失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第18條則為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而未申請變更時,應先限事業於15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始予處罰。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 2009.04.29/工商時報 2009.04.30 第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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